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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及内资企业设立登记
编辑:Iamyou | 时间:2016-11-11 | 浏览:5961次 | 来源: 网络

  

  一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

 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  (一)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;

  (二)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;

  (三)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  二、内资企业设立登记

  (一)股份有限公司

  1、应具备的条件:

 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;

 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;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;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;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;

 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;

  ⑷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
  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
  2、应提交的文件:

  ⑴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;

  ⑵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;

  ⑶公司章程;

  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;

  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

  ⑹载明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姓名、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、选举或聘用的证明;

 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;

  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
  ⑼公司住所证明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。

  (二)有限责任公司

  1、应具备的条件:

 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
 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
 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

  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;

  ⑸实行非独立核算。

  2、应提交的文件:

 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;

  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
  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;

  ⑷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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